十一长假又要到了,许多人又要在此期间乘火车出行,有的是回家探亲,有的是出去旅游。乘火车出行的人要么是去火车站买票,要么是去铁路方面在一些居民区、学校等地方设置的卖票点买票。但是到设在火车站外面的卖票点买票一般会多花五元钱,有的地方还不止五元,甚至更多,多花几十元的都有。
我国铁路法关于票价的规定是这样的: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
禁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我们分析第二十六条,铁路的旅客票价的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我们可以从火车站的电子显示屏里看到各车次的不同距离的票价,但是铁路部门并未公布其设在居民区等地方的卖票点多收的五元钱是干什么的?我们只知道这是手续费,而且铁路部门为其这五元出示的票据上面显示的也是手续费,可是这笔手续费是做什么用的呢?铁路部门并未公告,所以,这些卖票点加费的行为是违反铁路法的。
另外,我们来分析这些卖票点的相关情况。首先这些卖票点的服务人员是铁路的员工,他们并不是为人们代理买票的人员,如果是代理某人买票,其收取委托人代理费就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和委托人(买票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卖票点的工作人员拿的是铁路给他们开的工资。其次,这些卖票点租用的场地的费用是不是应该算子买票的人身上呢?实际上,卖票点租用的场地费用也属于铁路部门的运营成本之一,既然是运营成本,铁路部门制定票价时就已经把这一部分成本考虑进去了,因此,其在火车站出卖的票价就应该和在卖票点出卖的价格是相同的,而且,火车站在居民区等场所设置卖票点,不但不会加大它的运营成本,反而会因为其卖票的便捷而增大其运营业务从而有利于其更多地盈利,所以,卖票点的设立不仅不是其加价出售火车票的理由,反而是其更应该降低票价的理由和手段。
下面在看看《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里第三章关于旅客票价的规定
第十三条 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
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
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第十四条 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票价中包括旅客以外
伤害强制保险费。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
第十五条 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票价按普通加快票票价计算。
第十六条 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从这里我们也寻找不到“加收五元”的依据。
再看第六章 客运杂费的规定
附表3.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条件 收费标准 备注
1 站台票 1元/张
2 手续费 列车上补卧铺 5元/张 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核收一次手续费
其他 1元/张
3 退票费 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 2元/人次 1.代用票按每张核收
2.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 送票费 送到集中取票点 3元/人次
送到旅客所在地 5元/人次
5 标签费 货签费 0.2元/个
安全标志费 0.2元/个
6 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 装运前 5元/票次
装运后 10元/票次
7 行李、包裹查询费 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 5元/票次
8 行李、包裹装卸费 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或从行李车卸下至交付地点,各为一次装卸作业 1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 行李、包裹保管费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核收 2元/件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0 行李、包裹搬运费 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行包房办理处或从行包交付处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 1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1 行李、包裹接取送达费 接取、送达个为一次作业每5km(不足5km按5km计算)核收 5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2 携带品暂存费 2元/件 每件重量以20kg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3 携带品搬运费 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行包房办理处或从行包交付处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
从这里,我们也看不出“加收五元”加收五元的法律依据。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说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卖票点加收钱都是违法的,这种行为和票贩子无异。只不过这个票贩子不是黄牛党,而是“铁牛党”,是铁老大自己在做票贩子。
我们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处置那些黄牛党,却对铁牛党听之任之。这肯定也是不合理的。另外,铁路方面加价五元出售,那些窗口给的那个票据不是正规的发票,因此不排除铁路部门有偷税的嫌疑!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建议铁路部门尽早取消这五元的加收费,另外价格部门也要出来进行干涉,消费者可以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税务部门应该对此进行税务方面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