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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是非争议为何多
2009-07-18 08:49:49 来源:
代孕,是非争议为何多
于伏海
代孕协议被撕毁后
安娜婚后一直无法怀孕,不得已和丈夫去一起去医院检查身体,结果让他们沮丧万分,安娜的子宫有先天的生理缺陷无法怀孕,但是她的卵子发育正常。安娜非常想亲身体验一下“怀胎十月、一早分娩”的感觉,而她的丈夫也非常想要一个他们两人孕育的孩子,而这样的结果等于宣判了她今生无法体验怀孕的欢乐和痛苦,不过好在她的卵子没有任何问题,她早就听说过美国的许多无法怀孕的女性通过别人代孕拥有了自己的宝宝,所以,她走出医院后就直接去了一家代孕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给她推荐了一位英国已婚妇女露西。露西美丽而且健康,生育过两个健康的孩子,安娜夫妇非常满意,于是就和露西签订了协议,露西的丈夫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这份协议约定,露西为安娜夫妇的受精卵代孕,直至受精卵在安娜的子宫里发育成健康的胚胎并通过自然分娩生下健康的孩子,安娜夫妇作为酬劳支付给露西6500美元。
协议签订后,他们就开始认真地履行协议。医师成功地把安娜夫妇在体外的受精卵植入到露西的子宫里。时间一天天地过去,露西的肚子也一天天地隆起。定期的检查也显示胎儿发育正常。十个月后,露西生下了一个健康的男婴。安娜夫妇按照协议要抱走孩子,露西看到他们要抱走孩子显得非常痛苦,她最终还是反悔了,坚决不同意安娜夫妇的行动。安娜夫妇不能强行抱走孩子,因为那样可能触犯刑法,他们只好拿着协议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露西把孩子归还给他们。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在不久后做出判决。根据英国的法律,收养孩子不得附有对价,否则收养行为将不被法律认可。法官最终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判决提供受精卵的安娜夫妇适合承担孩子的照顾和监护责任,并允许他们将孩子带出英国。
这是著名的“Baby Cotton案”。案件结束后,英国在1982年设立的人类受精及胚胎研究调查委员会——沃诺克委员会不得不接受代孕已经客观存在并且不可能有效禁绝的事实。但是该委员会认为,如果代孕行为大肆发展,势必对社会、伦理和法律秩序产生强烈震荡,为此他们建议立法禁止商业性或者盈利性代孕。为了应对“Baby Cotton案”产生的道德恐慌和社会震荡,英国议会仓促出台了《代孕协议法》。这部法律部分采纳了沃诺克委员会的建议,严禁商业性代孕和代孕中介,而自愿性的代协议法可以受到此法的保护。
因为代孕而发生的官司不只在英国出现,别的国家也不例外,我国也同样如此。20岁的乡下姑娘张小红,以15万元的补偿金,同意为李大伟嘉夫妇代孕,代孕方式就是通过两人发生性行为并使张小红怀上孩子。可孩子生下来后,张小红却想留下孩子,不愿将孩子交给生父李大伟抚养。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张小红将李大伟告上法院。张小红认为孩子是他们的非婚生子,因为书面的代孕协议是在孩子出生两年后签订的。协议约定,张小红自愿为李大伟夫妻代孕,李大伟同意支付15万元代孕补偿金给张小红,签订协议时给付10万元,余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付清。自支付补偿金10万元后,张小红即将孩子及出生证交给李大伟并搬出其住房。协议签订后,李大伟便支付了10万元给张小红。2008年4月,张小红要求带孩子回老家,他同意了。回老家后,他才发现张小红竟把孩子落户在农村,两人为此事还发生了争执。他想带孩子回自己家,张小红不同意,要求他支付余下的5万元补偿金。第二天,他付清了余款5万元,便把孩子带走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孕协议》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但是孩子已经出生,孩子的父母对孩子均有抚养权,由亲生母亲张小红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当然是有利的,但在孩子的父母必须分开的情况下,孩子只能确定由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一方携带。
法官认为,张小红在孩子出生两年后仍自愿与李大伟夫妻签订此协议,收取补偿金,将亲生儿子交由李大伟抚养,可见其在孩子出生前和出生两年后对抚养孩子的意愿都未发生改变。对于李大伟而言,其妻无法生育,他们迫切想要一个孩子,应当说,其抚养孩子、需要孩子的愿望远比张小红强烈。其次,从双方抚养条件来看,张小红属农村户口,在城市无固定居所和收入。李大伟有住所,收入颇高,其父母也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提供住房和经济收入来照顾孙子,其妻亦表态愿意抚养孩子,抚养条件明显优于张小红。
因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应由李大伟携带抚养孩子为佳。今后如张小红具备较好的抚养条件,或发现李大伟有不利于孩子的行为,可以再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李大伟携带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
“Baby Cotton案”后,英国通过代孕协议法保护了自愿无偿的代孕行为,而我国直接认为代孕行为就是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行为,无论有偿与否。但是无论中外,代孕行为却在一片争议中大量地存在着。
代孕,缘何争议不断?
如果妻子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孕育自己的宝宝,通过别人代孕确实给了她和丈夫许多希望。她可以让丈夫和别的女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性关系,让这个女人为他们怀一个看起来似乎是他们两个人亲生的孩子。当然他们也可以不采用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来使代孕者受孕,那就是通过医疗技术提取丈夫的精子,植入代孕者的子宫里,让女方受孕,这种方式也被许多想要孩子的同性恋使用。对不孕的女性来说,最理想的代孕可能就是自己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在体外成功结合后植入到代孕者的子宫里,因为通过这种方式生育的孩子,和夫妻双方都有血缘关系,但是这个方法的前提是卵子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种方式是严格意义的代孕,它不涉及性关系,属于人工生殖技术的一种。
妻子寻求代孕的原因往往是无法怀孕,这个原因也最能得到社会理解,但是现代社会,许多女性寻求代孕的原因也呈现多样化。比如一对能够怀孕并且想要小孩的夫妻,希望能够省略怀孕、分娩的过程;一位想要孩子的女性或男性,不想结婚,希望一直保持单身;一位拥有称心事业和美妙身材的妻子,希望别人代孕而消除怀孕对自己事业或身材的影响;一对同性伴侣,希望拥有一个与其中一方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可见,代孕已经不只是帮助无法生育的妻子获得小孩那么单纯了!
世界上没有几个国家立法支持代孕,因为代孕牵涉到一系列的伦理难题。
如果代孕者是亲朋好友充当,通过代孕生下的孩子就会和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变得非常模糊,难以界定。
南非的一位妇女,通过医疗科技为自已的亲生女儿代孕,十月怀胎后生下一名男婴。这种情况让南非的户政管理人员非常头疼,他们难以确定孩子的亲生母亲到底是卵子的提供者还是通过怀孕亲自生出孩子的卵子的提供者的母亲。而美国的一对夫妇用丈夫的精子和妻子姐姐的卵子体外受精后,由丈夫的妹妹帮助他们代孕并成功生育一子。这个婴儿一出生就有三个母亲:代孕母亲、基因母亲和养母。代孕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家庭伦理观。不只如此,许多国家出现了一部分以“代孕”为职业的女性。一个职业代孕女性势必会生育许多子女,如果这些子女之间对代孕的情况都一无所知而恋爱结婚,或者恋爱结婚的是这些子女的子女,这种情况就违反了禁止近亲结婚的原则。还有,年老并且没有生活保障的曾经为别人代孕过的母亲,是否可以要求所生过的孩子赡养,也是很难做出判断的。
代孕除了在伦理上存在着诸多的困境之外,还可能会使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有许多日本人到韩国寻求代孕母亲,这使韩国一位议员非常担心,他指出:“韩国对借腹生子的管制如此一片空白,日本人到韩国‘借腹生子’现象逐渐增多,长此以往,韩国迟早会成为日本的‘子宫殖民地’。“
面对代孕行为的增加,法律能做什么?
从试管婴儿到代理怀孕,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展开的伦理讨论从来就没有中断过,而这些讨论也从来没有阻遏这些技术的发展和相关行为的增加。各国法律都对试管婴儿提供了不同的保护,而“代理怀孕”却并没有那么幸运,绝大多数的国家的法律,往往采纳维持传统伦理的观点而限制或者禁止代理怀孕,而商业性的代孕更是各国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商业性的禁止其实也包括试管婴儿。
我国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代理怀孕,商业性的代孕机构和代孕行为更是法律所不容。我国卫生部已于 2001 年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于 2002 年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这两部规章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任何针对“代孕”的专门立法。然而众所周知,在现今的社会中,医院已经不再是唯一能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机构了,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甚至非法的媒介获取所需的医疗技术服务。因此,禁止医院实施代孕技术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于“代孕”技术的全盘禁止。进一步看,想用这样一条泛泛而又局限的法条去想解决社会上代孕之种种问题,可谓是杯水车薪。
虽然如此,我国对于规范“代孕技术”的立法活动还是在计划之中的。 2005 年 7 月 11 日,广东珠海市在由市妇联主持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香洲区妇联提出,要在《修正案》中增设 “ 禁止盈利性代孕行为 ” 的条款,以保护妇女生命健康权。如果这一修正案获得通过,那就意味着,非盈利的代孕行为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代孕绝非一道简单的是非题,不论禁止或全面开放代孕,都无法真正解决社会中错综复杂伦理、道德及法律问题。而对代孕的全面禁止,绝非理想之策,单纯禁止只会让代孕行为从“光明正大”转到暗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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