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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望的刑诉法修改
2012-03-09 16:06:08 来源:于伏海
我期望的刑诉法修改
于伏海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从根本上来讲,应该就是从程序上来保障人权,保障了人权也就打击了犯罪,不能保障人权绝对打击不了犯罪。
目前的刑事诉讼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杜绝刑讯逼供,因为侵犯人权首先从刑讯逼供开始。杜绝刑讯逼供是不是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不得采纳”就可以了?这绝对是不行的,因为法官有的时候是无法判断一个证据是否是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
怎么办?
第一,确保审讯室的监控摄像头能够正常使用。警察把犯人带到审讯室后,首先要检查监控设备能否正常使用,要把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供日后查阅。经过检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那就不能审讯,如果审讯了,就是违法审讯,获得的口供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警察对这种违法审讯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轻则停职查办,重则开除。
公安机关应该设置专门的负责保存监控录像的人员和科室,所有审讯室的审讯内容必须同步传输到这些科室里,审讯完毕,立即保存相关内容,如果丢失录像,那负责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轻则停职查办,重则开除。如果不能提供监控录像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法官可以推定存在刑讯逼供,这种情况下搜集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得采纳。
第二,如果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聘请了律师,那每次审讯必须通知律师到场,律师不到场不得开审。在律师不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审讯就是非法审讯,这种非法审讯产生的证据同样是非法证据,法官不得采纳。律师在场,可以有效避免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即使是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案件,也必须确保嫌疑人跟别的嫌疑人有同等的权利。限制他们的权利是愚蠢的表现,如果他们真的犯了颠覆罪,那放在阳光下让人们看清楚有何不可?捂着盖着只能加速被颠覆的危险!
第四,诉讼程序一旦违法,法官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这是给侦查机关施加的压力,侦查机关要想真的保卫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必须时刻铭记这一“紧箍咒”,时时刻刻依法办事,一旦违法,那你们就是在纵容潜在的犯人,因为即使真的犯了罪,程序不合法,犯人也必须被无罪释放的!
第五,必须明确“疑罪从无”,这四个字必须清清楚楚写到刑诉法里面,而且要解释清楚什么叫疑罪从无,只要有疑点,那疑点利益必须归于被告,法官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了新证据才审判。
总之,要想打击犯罪,办案机关要先做到自己不违法不犯罪,如果办案机关都是藏污纳垢之地见不得半点阳光,那就不可能保障人权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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