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中旬,微软宣布了一项反盗版的措施,称其将在2008世界反盗版日(Global Anti-Piracy Day)上推出一项黑屏计划,该计划涉及全球六大洲49个国家和地区。 届时,盗版用户在安装了微软最新推送的WGA和OGA增值计划程序后,Windows XP Pro系统内会出现盗版提示,并且每隔一小时壁纸便被重置为纯黑色,而Office软件则被永久性加入盗版提醒标记。
这一计划还没来得及实施,中国大陆地区就有约八成的网民展开了“讨伐”微软的行动,社会各路人马纷纷对微软展开了批评攻势,攻势一直猛烈到中国京城的大律师写好了举报信和起诉状,俨然一副要和微软法庭上一见分晓的样子。举报信大致是说,微软黑屏行动侵犯了盗版用户的物权,更为严重的是还侵犯了盗版用户的隐私,特别是对中国的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微软已经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安机关应该对微软的行为立案侦查。
10月27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首次就微软黑屏事件作出公开表态:,理解并支持微软等各机构的正当维权行为,但同时也认为这些机构在维权中要注意方式,建议微软多考虑中国用户的现实承受能力。可是,就是这么一个官方表态却被有的人说成是奴性十足的表现,有一位律师甚至认为这一表态和九十年前中国政府在巴黎和会上的表现不差上下。到此,一场微软通过黑屏计划来打击盗版的行动正在悄然升格成为检验人们是否爱国的行动,支持黑屏认为黑屏合理合法的会被认为是汉奸,反对黑屏认为黑屏涉嫌犯罪的则被认为是爱国的,是真正的中国人。
可是,翻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怎么也找不到微软黑屏计划后果会那么严重甚至是犯罪行为的依据。我国是实行物权法定主义的国家,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对计算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是一种动产物权。微软的黑屏计划似乎阻碍了计算机所有者对其计算机的正常使用,但是微软的黑屏计划是说只有在计算机所有者使用了盗版微软的Windows XP Pro并且又在其计算机上安装了正版的WGA和OGA增值计划程序后,其使用的盗版的操作系统才会出现盗版提示,才会每隔一个小时其壁纸被重置为纯黑色,如果该用户还使用了盗版的Office软件,则这一软件将被永久性地加入盗版提醒标记。如果用户使用的是正版,那肯定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用户使用了盗版,但是不安装微软上述所说的两款增值产品,盗版用户也不会有麻烦的。也就是说,微软要想使用户的电脑黑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就是用户使用的是盗版,第二个就是用户安装了增值程序,二者缺一不可。盗版用户的电脑即使被黑屏了,那也不能说明其对电脑的物权受到了侵犯,因为他们使用盗版在先,过错在先。这就好比一个人买了一款正版手机,却为了省钱又买了一块盗版电池,使用盗版电池充电时,手机上就出现了“您使用的是盗版电池,为了您的安全,请您使用正版”的提示,请问,这一提示是在侵害用户的物权还是为了用户更安全地使用自己的物品呢?所以,微软善意的提醒(笔者认为是善意,因为微软告诉了人们什么情况下盗版用户之屏不会黑)没有侵犯盗版用户对计算机的物权。当然,如果正版用户也被黑屏,那正版用户对计算机的使用权就受到了影响,也就是其物权受到了侵犯,此时,正版用户就可以要求微软承担相关责任。
再看看微软的黑屏计划会不会侵犯盗版用户的隐私。隐私就是一个人不为他人特别是不为陌生人所知晓的个人情况,比如一个人的手机号、家庭住址、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在比如有的人家外有家或者家外有花,也是一种隐私,别人不能侵犯,更不能利用别人的隐私对其进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微软的黑屏计划不是以侵犯盗版用户隐私为目的的,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打击盗版,而且这一打击行为也只限于提醒,也就是说微软只是想告诉盗版用户,如果你使用我们赠送的正版增值程序的话,你的计算机会每小时被黑屏一次,微软并没有想着去侵犯别人的隐私,他们连维护权利的时间还不够用呢,怎么有空去侵犯盗版用户的隐私呢?再说,如果盗版用户真的怕自己的隐私外露,卸载盗版软件不就解决了。认为微软的行为侵犯了盗版用户的隐私就如同:一个小偷偷了一个手机然后在某一角落出卖恰好被监控摄像头拍了个正着,法院要治购买者的购账罪需要公布监控录像的内容,此时购赃者就说不能公布,如果公布就是侵犯我的隐私,我要控告。使用盗版还怕盗版不安全,只能说明盗版用户真的是热衷于“买账卖赃”。
最后就是微软的黑屏行为是否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微软告诉人们如果使用盗版并且又安装正版的两款增值程序,那计算机就会被黑屏。这说明,微软不可能是故意犯罪,因为会不会成为黑屏的受害者完全取决于用户的行为方式上,如果用户不用盗版,那肯定不会成为黑屏的受害者,因为其根本不会被黑屏,如果用户是盗版用户,其在不安装两款增值程序的情况下仍然不会成为黑屏的受害者。
那么微软的黑屏行为会不会有可能造成过失犯罪呢?过失犯罪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微软为了打击盗版才决定采用黑屏计划的,而且采用这一计划也是在许多国家治理盗版不利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我们已经说了是否会被黑屏完全取决于用户,而不是取决于微软是否采取黑屏行动,因此微软的黑屏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取决于用户,并不取决微软是否采取黑屏行动。使用盗版本身就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微软并没有要求人们使用盗版;即使使用了盗版,如果不接着使用正版的两款增值程序,黑屏仍然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又谈何而来呢?既然谈不上社会危害性,又谈何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呢?既然如此,微软的行为也就不可能涉嫌过失犯罪。
另外,我国实行的是犯罪构成理论,也就是说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必须看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行为 人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行为;第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第三,不能运行的情况造成严重的后果。微软的黑屏行为只是会对盗版用户使用计算机造成干扰,而且盗版用户如果不安装那两款增值程序,也和正版用户一样不会受到干扰的,也就是说,如果只有微软一个主体,干扰是不会发生的,要想使黑屏行为干扰用户,还必须具有另外一个主体,这个主体就是盗版用户自身 。这就告诉我们,盗版用户自身也是黑屏行为的参与者,如果使用了盗版还害怕盗版影响自己的使用,这就如同买了盗版某大律师作品的书,买回去一看里面的错误太多,结果影响阅读,于是气愤难耐,就要红着眼地去法院起诉该大律师,要求该大律师承担相关责任,请问这不是天底下罪荒唐的事情吗?再则,即使黑屏干扰了盗版用户,那这一行为也不会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因为黑屏行为只是告诉人们你使用的盗版,告诉的言外之意是你应该使用正版的,如果不使用,你的计算机会每隔一小时黑屏一次,这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吗?再说,怕破坏不使用盗版不就行了。当然,黑屏的干扰行为也不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是否会造成一定后果也是完全取决于是否使用盗版并且又是否安装正版的两款增值程序,如果不是,那就不会造成一定的后果,更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黑屏行为根本就不具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会构成此罪。
其实,我国各行各业的信息安全如果完全依赖盗版软件的话,那这种安全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不安全隐患。这就和把三聚氰胺放在没有任何问题的牛奶里一个道理。三聚氰胺就是盗版的蛋白质,牛奶里使用三聚氰胺做蛋白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当然,微软也要思考为什么那么多人趋之若鹜地使用盗窃其知识产权的软件,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微软的的正版产品确实价格太高,许多人都不愿意花大价钱购买,尽管其中许多人到饭店吃一顿都得上千。但是,这是另外一个问题,绝不是使用盗版软件有理的理由!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