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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媒体如何防范风险(一)

2009-07-18 09:34:38 来源:


案说媒体如何防范风险(一)

案说媒体如何防范风险(二)

案情简介:

    原告唐小姐是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读到了司马南和李力研合著的《太乙宫黑幕》,这本书里有些内容对她进行了指名道姓的中伤和诋毁,此书地457页至458页中写道:“柯云路是个爱争第一的人,这已经被各种事例所证实、、、、、、然而,在情商这个成功学的大是大非面前,却有一位叫唐小姐的年轻心理学家不甘落后。”该文其他地方还有类似的语言。唐小姐起诉要求司马南和李力研在相关媒体显著位置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太乙宫黑幕》,并收回已经发行的书,销毁涉及唐小姐名誉权的《太阳宫黑幕》一书的出版胶片、版样、纸型;赔偿名誉损失5万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司马南辩称,在《太阳宫黑幕》一书中明确注明,上卷为司马南所写,下卷为李力研所写。书的上卷没有损害唐小姐的内容。

被告李力研辩称,在书中,我从主观上没有对唐小姐名誉权损害的故意。在唐出版的《EQ:格尔曼的人生处方》一书中有”率先“二字,我才在书中有“不甘落后”的字样,但绝不是对唐进行诋毁和诽谤。《太乙宫黑幕》是揭露胡万林和柯云路的书,对情商的看法属于学术争论,不涉及名誉权。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辩称,《太乙宫黑幕》是反伪科学的书,我社一直致力于反伪科学书籍的出版。书中所涉及对唐的言论,没有恶意的中伤,不同意唐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太乙宫黑幕》一书分上下卷,根据书籍作者署名注明和两作者的陈述,该书上卷为司马南所著,下卷为李力研所著。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司马南、李力研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若作者创作的作品内容造成侵权发生时,应当各自承担侵权责任。《太阳宫黑幕》一书李力研创作的部分内容涉及到对唐小姐的描写,而在司马南创作的部分则没有任何涉及唐的内容。因此,唐要求司马南承担侵犯其名誉权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部分不予支持。

    李力研在其创作的《太乙宫黑幕》下卷的部分描述中,就柯云路是否是第一位将“情商”引进中国进行描述和评价时,涉及唐创作的作品《EQ:格尔曼的人生处方》一书的作者简介中有“唐,中国青年心理学者、教育学者。率先把EQ理论系统地引进中国,并潜心于EQ理论的研究和开发、、、、、、首先提出了中国特色的EQ理论、、、、、、”。李力研将唐和柯云路进行了对比。虽然李描述唐的内容中个别措辞尖锐,但没有捏造虚假事实,贬低丑化唐的人格。其对“情商”问题的不同看法和评论属于学术争论之列,并没有构成对唐名誉权的侵害。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太乙宫黑幕》一书过程中,尽到了审查和注意义务,系正常的出版图书行为,因此,唐认为中国社会出版社将侵权内容扩散,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诉称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精讲:

    一,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上卷作者对该书下卷内容是否应当负责?

    本案原告未加区别的将《太乙宫黑幕》一书两位作者全部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书上下两卷两位作者分别创作,而其中本案所涉及的内容全部出现在该书的下卷中。那么本书上卷作者是否应当为下卷书中的内容负责?

    在此应当参阅《著作权法》,该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对定的除外。”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本案所涉及的此套图书可分为上下册,不仅在物质形态是可分的,并且在结构上也是可分的,所以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可分割作品的合作作品,所以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整体的著作权,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理,两位作者分别享有著作权,也就应当分别对自己所创作的部分负责。

    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学术争论还是侵害名誉?

纵观该书中对唐和柯云路谁是情商引进或者创造的第一人的问题,作者李某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和描述,且这些描述的内容有柯云路《情商启蒙》一书和《EQ:唤醒心中的巨人》一书作为证据,可以证明其中描述的并无虚假之言。即使这两本书所记载的内容真的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作为《EQ》一书的作者应当对”作者简介“中的文字负责,或首先要求该书的出版单位更改作者简介中的问题。被告根据原告所著书中的作者简介内容所作的叙述就算与事实不符,也因为受害人故意而具有违法阻却性。

    书中关于原告起诉指控侵权的内容,表现了李某对情商第一人之争的个人之见和学术观点,且有着事实依据,即使言辞有些尖锐,仍然是学术之争而非侵害名誉。为什么?

    首先,该书的内容并不失实,有原告自己的书作为证据;

    其次,应当判断该书中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侮辱是指公然用暴力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该书中所描述的到底是原告还是别人最先先引进情商的概念,应当为作者根据事实情况做出的推断,那么,它是否达到了贬损他人人格的程度呢?

    我们认为,以书面形式侮辱他人应当是直接针对他人人格,脱离了所批评的他人的行为,并且应当缺乏依据或者借题发挥,其用语应当具有强烈的人格否定性,纵观该书内容,虽然被告的语言包含讽刺的意味,但是也没有脱离原告的行为而直接对原告的人格进行贬损。所以被告的文章不应当被认为是含有侵害名誉权内容的。因此,不能把正常的学术争论混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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