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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的辩 护 词
2009-07-20 12:34:09 来源: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于伏海律师受北京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齐玉良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认真和严密的分析,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 被告人齐玉良在本案中是被刘学明欺骗而卷入官司的。侦查机关几次对刘学明的询问笔录都可以证明这个观点。比如,2006年6月16日22时至2006年6月17日3时30分的询问笔录里第9页第9行:
问:你是什么时候从老家来到北京杀人的?
答:我是五月二十日下午,从老家骑摩托车带着齐玉良来的北京。来的时候,我和齐玉良说:北京有人欠我钱,你跟我去要钱去。完事后给你一千块钱。他同意了,就跟我骑摩托车来了,当时我没有告诉他和我来北京是杀人。、、、、、、(倒数第5行)第二天早上七点左右,我去了六里桥北里公交车站,齐玉良不知我去干什么,我就说出去办点事。实际上我是去见盖连华了、、、、、、
(10页第8行)
问:齐玉良和你去的时候,他身上带什么工具?
答:我买的那把仿真手枪让他拿着呢,我对齐玉良说,你拿着这把抢,不许动手,就说“不许动”就行了。他答应了.
从这些询问笔录,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齐玉良没有犯罪的故意,更没有杀人的预谋,他来北京不过是和刘学明来要账。尽管他答应刘学明拿着仿真手枪说不许动,但其目的也是协助刘学明要账,而不是帮助刘学明杀人。
第二, 被告人齐玉良在要账过程中,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上述的询问笔录第12页第7行:我(指刘学明)没看见齐玉良动手打冯桂芬,也没有扎她,齐玉良没有刀。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告人齐玉良在冯桂芬被杀过程中,仍然以为自己是在帮刘学明要账,根本没有杀害冯桂芬的故意。
第三, 被告人齐玉良在刘学明杀害冯建军的过程中,是在十分害怕的情况下,是在刘学明的威胁和教唆下,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按照冯建军的教唆内容而行动的。这也可以从公安机关在对齐玉良的询问笔录里看到:公安机关2006年7月27日3时40分至2006年7月27日16时零5分对齐玉良的询问笔录第4页第4行:
“、、、、、、你把那女的杀了还回去什么”,刘学明说:“哥,我求你了,那男的要是活着我就活不了了。”“我不愿意回去,他还是求我跟他回去”
虽然齐玉良迫于无奈跟着刘学明回去了,但是他回去后的行为并不能造成冯建军的死亡,他只是用拳头和假枪打了几下,而且这也是在刘学明的教唆下做的。
第四, 被告人齐玉良能够很好地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情,没有逃跑和抗拒逮捕的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齐玉良受刘学明的欺骗,来到北京帮助刘学明要账,根本没有参与杀害冯桂芬的故意。在刘学明杀害冯建军的过程中,齐玉良也是在刘学明对其威胁和教唆的情况下产生了恐惧和害怕的心理而对冯建军进行了一些轻微的打击行为,即使具有杀害刘学明的故意,齐玉良也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和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原审对齐玉良做出的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明显过重,恳请法院做出适当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于伏海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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